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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人 李辉 信件状态 办结
来信时间 2017-06-27 留言对象 工商局
信件主题 投诉出售三无食品
来信内容
公司名称 :灵寿县辰龙食品商店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人民西路12号--1 法定代表人 :刘登龙 淘宝店铺:好牌新疆枣店 连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09.2.0.0.jv5Pfq&id=539354091348&_u=r1jkbtgseab3 在淘宝买到该店铺商品(椒盐巴旦木500克)后,发现包装商品没有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很明显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标准,商家解释先说该商品为农产品,随后有解释称该商品QS商标在大包装上,该商品为散装,但是该商品是商家提前包装好的,每袋为500g,明显不符合散装食品定义(是小作坊提供的容器就是预包装食品,是拿自己家的容器去买就是散装食品),而且商家经营许可证上面也只能出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范围没有散装食品。而且以上也都是商家的一面之词,为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健康问题,所以来信投诉举报被投诉人的严重违反行为。 理由作为销售公司,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和产品质量法的标准还继续在网上销售,不顾及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问题,来赚取利益,把国家的法律当儿戏,此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构成欺诈,因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申诉举报人依法追究卖家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 特向你局提出投诉,请求你局依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处罚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同时我也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并要求依法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千元。

答复情况

回复部门 工商局
回复时间
2017-07-25 10:52:37
回信内容

  您好,我们接到投诉举报灵寿县辰龙食品商店在淘宝店销售的“椒盐巴旦木500克,发现包装商品没有标注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标明主要成分及其含量。
  该门市于2017年6月12日被举报,已查实灵寿县人民路12——1号,经营者并不是灵寿县辰龙食品商店,而是灵寿县千佳烟酒食品经营部,注册号:130126600084506;经营者:时中梅;注册日期:2009年12月10日。灵寿县辰龙食品商店没有实际经营地址。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已将灵寿县辰龙食品商店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